考 勤 制 度
1、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,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八小时工作制。节假日、星期天不列入考勤,其余时间均列入考勤。
2、考勤登记办法:
(1)全体工作人员坚持每天上午和下午上班亲自签到。
(2)坚持有事、有病请假制度,请假三天以内(含三天)由主管领导批准,三天以上由部门主要领导批准。
(3)上班期间,因公事或私事外出,必须向主管领导或部室负责人打招呼,否则按旷工计算。
3、奖惩办法:
(1)全年事假累计十五天,病假累计二十天,原则上不评先进。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(含一个月)不享受公休假。
(2)全年公休假除外,无病事假者为满勤,全年出满勤者给予适当奖励。
4、考勤工作具体由组宣部负责,每月公布一次,年终奖惩兑现。
5、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遵守此考勤制度,以提高效率,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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